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提醒,114年7月26日選舉罷免投票日及114年8月23日公民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張世忠處長進一步舉例解釋,選舉罷免及公投投票日經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日,倘若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且原毋須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具投票權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補假;惟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另張處長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周六及周日,雇主應先與具投票權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並應依法給薪。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電話:05-552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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