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電詢勞工單位,尤其是勞檢局處單位,90%以上找不到人,甚至要來電者「留下電話+姓名」讓承辦人再回電,上班時間聯繫者不到人,沒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造成「行政空轉」。即便是市民民眾來電者,留下電話,事過數天未見該單位有回覆電話,因此「留下電話+姓名」形同虛設例稿式的敷衍了事慣例答覆,這就是勞檢局處給人的實際觀感與成效,勞工權益如何鞏固落實,還有一段很長的改革路程呢?勞工只好自求多福,懂得依法據理力爭的勞工,即便是依法舉發到了勞工局或是勞動法庭,美其名要勞工申請調解…等等,但是勞工局大多數站在資方雇主的立場,設法調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將勞資爭議案件調解完成,碩造調解豐碩成果的政績的假象,實際上,勞工權益遭依法壓迫無奈調解成立。嚴重損失勞工權益,漠視勞工權益蕩然無存。
原載於>火大民怨全球新聞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7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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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PeoPo公民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6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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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於2021/08/18 17:59:09反映內容如下:案件編號:11008180316案件驗證碼:PTQF-898***勞工因染疫復原後,可以因這樣的理由叫人離職?雇主與第三人**證券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受雇工作任職權益?或是防疫相關法令?員工受僱在清潔公司派駐在**證券公司擔任清潔工作。防疫期間不料家屬有成員確診,受僱勞工***即陳情人也因此染疫,因身體不舒服,家屬送往部桃急診才發現是確診,原派駐擔任清潔工作就暫停,並立即在部桃醫院進行隔離治療。經部醫院隔離住院治療後,已返家居家隔離即將期滿。未料,受僱***清潔公司的主管來電通知稱:**證券公司主管禁止原清潔員回去原單位上班,**證券公司唯恐公司營運遭受疫情感染波及有損失之虞。請問受僱勞工***即陳情人也因染疫復原後,可以因這樣的理由叫人離職,雇主與第三人**證券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受雇工作任職權益?或是防疫相關法令?
日前勞工接獲雇主主管電話通知,**證卷公司要求承包廠商不要讓原任職染疫解除隔離治療的勞工回任,恐有遭染之虞為藉辭。
本案委由本事務所法務組全案依法辦理中。]]>引摘: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令不溯及既往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四號判決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96731/1/100%2857-134%29.pdf]]>「電子媒體」從業人員應受到重視與同等福利
致勞動部一個建議:欣欣接獲勞動部全面發文各縣市「為保障平面及電子媒體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請加強督責輔導轄區平面及電子媒體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規定並置備勞工簽到簿或是出勤卡,以維勞工權益,督處情形並請副知本部,請查照」。
請勞動部深入了解新聞媒體的工作形態與環境及應有的福利與保障和尊嚴。
請勞動部補充函各縣市政府加強對於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尊重與「一視同仁」的對等,更應聲援核准實際從業人員「平面及電子媒體」從業人員合法加入縣市政府的職業公會,讓「電子媒體」從業人員享有同等應有的福利與地位,不應有大、小報之分或是「平面報紙」、「電子媒體」之分,由於「平面報紙」的蕭條,「電子媒體」逐漸取代「平面報紙」之趨勢;不容忽視之,更因「電子媒體」的效益,遠超「平面報紙」的影響力,不容各縣市政府固步自封,忽視「電子媒體」的影響效益與長久的影響力和震撼力。
一份「平面報紙」的報導,發行當天很可能造成轟動與震撼甚至搶購,但是「平面報紙」不易保存與收藏,日子久了會變黃退色…甚至找不到「平面報紙」的存在。
但是「電子媒體」完全不會因為日子的長久而變色或是找不到,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不分國界,不管時間長久,只要「關鍵字」即刻未能搜尋到重要的報導與紀載,即是「電子媒體」的震撼力與影響力衍生無比效益令人震驚,各界應對「電子媒體」重新認識才是。
]]>公視新聞網同步刊載於:https://www.peopo.org/news/250227
]]>回覆未具名承辦人
回覆未具名承辦人
回覆未具名承辦人
回覆未具名承辦人
勞保局出爾反爾惹民怨
每次「舉發」違法事件,勞工需具名留下連繫電話與地址,甚至身分證號俾供查核。但是勞保局「捷思妙誤」的分案,各部門踢來踢去(非其管轄業務),壓案勞工具名載明為「舉發」違法案件,勞保局逕行更為「申訴」案件,降低層級處理,勞保局回覆函時未據載明承辦人姓名(如附件即是),事後再追蹤時案件的進展時,勞保局卻稱當時是誰承辦回覆的?所幸凡走過必留痕跡,再從往來e-mail找到了原承辦允諾矣「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本案100-23-1-200177-0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原本案業經 貴局部門分機5158 王s 函覆處理在案,於日前致電貴局碰巧分機5158 王s請假(代接聽電話者)囑咐留電,待分機5158 王s次日上班日再回電,等候1日未獲回電。
今專函致陳請 貴局續辦理勞工權益受損,原分機5158 王s口頭允諾候判決確定再行處理。檢附一審、二審與二審確定證明書參酌辦理(如原附件)。
勞保局推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逕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之訴。亦需勞保局試算短報損失金額?勞工才能依法起訴,沒有金額無法依法起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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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無法代為求償或是補正提撥,請儘速依法計算金額回覆勞工
勞保局無法代為求償或是補正提撥,請儘速依法計算金額回覆勞工,讓勞工自行依法定於期限內,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準此,您如因雇主有上開情事致勞工退休金受有損害者,得依前述規定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又權益受損事宜,係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仍應依民法規定辦理。您如有權益受損具體事實,建請逕與該等單位洽商解決,如有爭議,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相關勞工業務單位申請調處,倘調處不成,請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逕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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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監察院介入調查,並立即撤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
失業勞工發出憤怒聲,踢爆就業站未落實善進「媒介」職缺
「就業站」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涉嫌提供不當數據資料,嚴重涉嫌製造「求才廠商」因無法達到徵才的目地
為什麼勞工失業領不到失業津貼?感受不到政府的關懷?您知道嗎?勞工失業率為何持續攀高?涉嫌大量引進外勞佔用國內勞工名額,衍生本國勞工嚴重失業,拖垮執政黨政績+民調+形象=逼的勞工不得已走上街頭。
「中壢就業服務站」協助失業勞工找工作,勞工依據「中壢就業服務站」的指導,採事先預約制(事先預約好時間101.11.26.14:00到站辦理工作媒介)填開「介紹卡」,未料;勞工依照時間提早101.11.26.13:35到站後,使用就業站電腦(需在櫃台填表申請核准使用後,開機限時使用15分鐘後,時間到立即中止連線,非常不方便),衍生民怨罵聲連連。
勞工申請使用電腦開啟連線後,在「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panel1-1&panel2-1(如圖)」逐一選擇後,選擇https://www.ejob.gov.tw/findjob/researchjob/jobinfo.aspx?hireid=3007348 (如圖)這一項工作,等候「中壢就業服務站」7號窗口預約辦理,輪到黃○○勞工辦理時,即向服務員表明希望能到「敬鵬xx」應徵,服務員先是說該公司工作環境很油汙、工作沉重辛苦,12H小時制、要輪班,勞工欣然允諾願意、可以接受,「高薪」的誘引下只要能錄取,再辛苦也值得。可是服務員百般的不願意填開「介紹卡」,先是推稱:「該廠商係屬現場應徵…」不能填開「介紹卡」,復經勞工據理陳訴,依據「中壢就業服務站」的指示,需在「全國就業e網」尋找職缺後,經「就業站」填開「介紹卡」媒介職缺,為何不能填開【問一】;難辭「刊載不實之嫌」,後經服務員與該公司(黃小姐同意媒介職缺)連繫,服務員即填開「介紹卡」,要勞工簽收,經仔細比對發現「就業站媒介職缺薪資$19280元8H」,經發現請服務員修正,服務員再度解釋:「33,000~38,000職缺在蘆竹」勞工欣然接受,「該工作是12H、需輪班、很辛苦」勞工欣然接受,服務員改口「33,000~38,000不能填開介紹卡」【問二】;,我要求請「站長出來處理…疑義」,再到服務台表明要找站長,服務台說連繫中,等了許久,不見站長出現,再次到服務台詢問站長室在那裏?我要找站長…,遭服務台回稱:「站長在開會」,嚴重遭勞工質疑「站長」會不會像「考試院院長上班時間翹班…(如影片)」,呼籲請主管機關查明「站長」今天是否真的去開會?去那裏開會起訖時間,是否符合上班機制,違著應依法懲處,否則唯一主管於上班時間不在位,衍生「行政空轉」,應落實代理人制度。
勞工黃○○步出「中壢就業服務站」時,即有2位求職勞工趨前與話稱:「那是專案職缺」就業站絕不會開介紹卡給你啦!
【問一】:勞工依據規定在「全國就業e網」尋找職缺,為何不能填開介紹卡?且經該「職缺」稱可接受填開介紹卡媒介,復經「中壢就業服務站」督導解釋說:「應怕現場應徵無法當場知道錄取與否?衍生認定困難…云云」。如是說:就業站即應付起積極作法善進媒介角色,與求才廠商連繫協助安排勞工能直接與人事部門面議,進而取得立即授權或是判別「錄取與否?」就業站應落實「媒介職缺」角色,才能平息勞工的怒吼。
【問二】:服務員一再強調:「該工作很辛苦、油污很辛苦…云云」,目地何在?「就業站」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涉嫌提供不當數據資料,嚴重涉嫌製造「求才廠商」因無法達到徵才的目地,進而讓「求才廠商」依法大量引進外勞,衍生國內勞工失業率持續攀高,嚴重形成執政黨施政的絆腳石,函請監察院介入調查,並立即撤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嚴重瀆職」否則無法改善國內失業率攀高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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