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稅土地,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倘於列管期間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與重購退稅立法意旨不合。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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