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2013
05/30
14:15
天眼日報記者
楊小萍
宜蘭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74) | | | |
2013-05-30 14:15
天眼日報記者 楊小萍 宜蘭縣 報導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稅土地,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倘於列管期間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與重購退稅立法意旨不合。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9325101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9548594300-304洽詢。

上傳時間:2013-05-30 14:1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楊小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