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本次全球金融風暴,調節房市供應,穩定房屋市場,行政院同意建築開發商業公會所提「房地產政策建言書」,中建築執照施工期限部分延長2年。
工務局建管處表示,建築物於97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施工期限至97年11月25日,除建築法可申請建築期限展期1年外,建築期限可再申請展期2年。不過建造執照於去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方可適用展期2年。
工務局建管處表示,高雄市目前於97年11月25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施工期限至97年11月25日建築仍有效的工程有392個,建築開發商為考量建築投資及房地產市場供需現況,依建築法已申請建築期限展期1年計有33件,其中再申請展期2年有17件,建造戶數763戶,工程造價達11億4仟萬元。
建管處呼籲各建設公司、營造廠以及監造建築師,建築工地如有停工的,應加強督導巡視工地的安全防護設施,如有不妥善的地方,應督促改善。尤其是施工安全圍籬必須緊密圍好穩固,避免閒雜人士或小孩進入發生意外。對於應設置的施工鷹架斜籬也要依規定設置妥當。
此外工地未完成工程如模板未組立完成也要告一段落並作好固定保護設施,避免掉落造成意外。如有深坑或坑洞也要填平或蓋好,避免掉落。如有雜物、廢棄物或積水也要清除乾淨,避免滋生病媒蚊。電氣設施於離開時電源也應注意隨手關閉,以免電線走火發生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