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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附設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辦理娛樂業登記
2013
06/06
14:13
天眼日報記者
羅明鴔
嘉義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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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14:13
天眼日報記者 羅明鴔 嘉義縣 報導

釣蝦場、游泳池、水療(SPA)場所,雖非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可免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有兼營投幣式電子遊戲機、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機動娛樂設備或附設視唱設備(卡拉OK、KTV或MTV)者,則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局並表示:娛樂業者以寄檯方式,在便利商店、超市、藥局及診所等擺放電動玩具、抓娃娃機、搖搖馬、電動彈珠台等機動遊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縱使擺放檯數不多,營業額微小,仍應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未辦登記被查獲將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娛樂稅問題,可撥05-3620909分機131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上傳時間:2013-06-0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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