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得合併計算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贈與不動產,嗣後再回贈與原名義者,再出售與第三人,原持有期間加上回贈期間合計超過2年者,免課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贈與而取得之不動產,係屬買賣行為,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奢侈稅。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吳君因前已適用過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將擬再次銷售之不動產先行贈與沒有使用過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配偶,則其持有期間自受贈後重新起算。但受贈後,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應課奢侈稅。若配偶再將不動產回贈與吳君,則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贈與配偶前持有的期間計入,合計超過2年者,免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贈與之不動產,應考慮取得2年後再出售,或回贈與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始可避開奢侈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 】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