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銷,無1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申請核准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嗣因其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註銷,無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須重新向稽徵機關申請改以1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其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身分證等證明文件應屬同1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銷後,屬未領有駕駛執照,與上述規定不符,即不適用每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改以1戶1輛重新提供身心障礙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不得作營業使用且車籍與戶籍須一致)、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且有親屬關係)、車主之印章,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審核符合規定始能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義,可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電8226121轉242-246及玉里分局8882586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