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王先生詢問,我有兩家分公司,營業稅申報時發現互用到對方的發票,該怎麼辦?
臺南分局說明,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偶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間誤用彼此的發票,按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財政部於101年9月20日增訂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對於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應處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免予處罰。
臺南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遇有前揭誤用非申購或分配之統一發票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其實際使用情形,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