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案件重購時未持有自用住宅無退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如為先購後售案件,倘重購土地時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之土地,嗣後再購買或自配偶受贈土地後再出售,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其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而另購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有重購退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表示,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前提,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嗣後再購買或自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核與上開條文立法意旨不合,無重購退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