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以土地作為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於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即登記為受託人。只要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屬於同一個人(即自益信託),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上之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並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