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呼籲:農地變更使用改課地價稅者,欲享租稅優惠,必須提出申請,若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款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請於改課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內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課徵田賦;或若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改課年度9月22日前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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