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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檢視縱有磨損 仍可向業者要求退費
2013
06/24
11:06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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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11:06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新北市 分享

時下電子商務交易頻仍,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故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網路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包括消費者付款後商品未寄到、或是商品有瑕疵無法退貨、或是賣家單方決定退貨商品遭受毀損而拒絕退貨或賠償等。

日前有民眾投訴經由購物網站平台向鐘錶公司(賣家)以13,990元購買白色ARMANI陶瓷錶,但收到貨後拆開保護膜檢視,發現品質不佳且不適用,民眾於7日內向賣家提出退貨還款請求,雖經賣家同意後將保護膜貼回後再交付宅配送回,但賣家於收貨後聲稱錶殼有磨損,要求該民眾賠償4,663元後退還餘額,故而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提出申訴。本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賣家表示該錶係精品,遭錶殼磨損後無法再銷售,堅持消費者須賠償4,663元後退還餘額,故本案協商無法成立。

新北市府消保官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且若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消費者所享用之解除權亦不消滅。本案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屬於上述的「郵購買賣」,消費者若因檢查之必要,定當須拆開鐘錶保護膜,或賣家無法舉證錶殼磨損係消費者所為,此皆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故當消費者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依相關法律規定,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賣家於本案協商過程一再堅持錶殼磨損係因消費者拆開保護膜所致,雖消費者可檢視商品決定是否購買,但若因疏於保管致商品產生瑕疵,其雖依法受理退貨,但仍主張消費者仍應適度賠償。本案因雙方各執一詞難有共識,致協商無法成立。

新北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了解網路購物風險與責任,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網路賣家無條件退還價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扣價款,然亦應妥慎保管商品之完整性,若發現商品具有瑕疵,應即通知賣家或拍照存證,以便保障消費者自身消費權益。

上傳時間:2013-06-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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