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移轉土地案件,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其申報移轉現值為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6月17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4567880號令釋,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訴訟案件,繼承人若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應按繼承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權利人在土地移轉登記時,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是自前次移轉之日起到起訴日為止,但是繼承人如果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將造成權利人申報移轉現值在前,而前次移轉現值在後,在計算土地增值稅上產生不合理的情況。為解決上述不合理情形,財政部特發布解釋令表示,若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依法院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應以繼承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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