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明後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不受5年限制。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移轉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更正,當事人如申請更正,因公告現值更正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為顧及雙方權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始得辦理退補稅。因公告土地現值調降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