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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2013
06/27
14: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麥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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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14: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麥 台南市 報導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繼承人如要辦理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另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上傳時間:2013-06-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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