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一、「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於72年訂定,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0年7月19日。
二、為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辦理,爰於102年7月3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銀行業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新增適用之會計準則及相關列帳規定(修正規定第5點)。
(二)明定金融機構依規定應填報或編製之各項報表,其格式由本行另定之(修正規定第7點、第8點、第10點、第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