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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之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3
07/18
15:39
天眼日報記者
陳馨娚
基隆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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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15:39
天眼日報記者 陳馨娚 基隆市 報導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拍定人如為自然人,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的權益是互相衝突的,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的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將增加。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因此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如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有不利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效果,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力有所不同,而且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何一方申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07-18 15:3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馨娚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