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特別稅率、減免稅地申請截限日9月22日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算,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該局表示,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之土地所有權人負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義務,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之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如果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繳納,稅捐機關原則上尊重雙方協議,但因契約屬買賣雙方間私權行為,並不能變更公法上明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所以,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道路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3日前(今年(102年)9月22日適逢星期例假日,依規定得以順延)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3)年開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