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25)日自由時報報導要求政府機關相關公務採購,應以台灣廠商為優先,保障台灣印刷業的生機,工程會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未包括政府採購市場的相互開放,機關辦理採購,可排除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工程會指出,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故機關辦理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以101年政府採購情形為例,印刷服務採購總決標金額約新臺幣7,500萬元,件數共952案,其中僅有4件非由我國廠商得標,包括中華郵政公司委託法國及荷蘭廠商印製郵票,及中央研究院委託美國廠商在當地印製期刊發行。此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印刷服務之總訂購金額約4,198萬元,得標廠商均為我國廠商。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印刷服務採購,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機關甚至可以優先採購國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提供之印刷服務。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如評估個案印刷內容有涉及國家安全而有保密需要者,得以不公告方式辦理,洽我國印刷業者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