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去年解散,依法就任為清算人,因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雖未聲請宣告破產,但已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並經法院核准備查,是否可以提前註銷公司欠稅?
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包括欠繳稅款、罰鍰),清算人應即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未聲請宣告破產,縱經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解散清算仍為不合法,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終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清算人,公司解散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進行清算程序,稽徵機關亦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依法完成合法清算,切勿以為經法院准予清算終結備查,即屬清算完結,可據以申請註銷欠稅,倘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請儘速繳納,避免造成未稅行駛,而被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