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公司未合法清算終結,欠稅不得註銷,倘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請儘速繳納
2013
07/26
15:22
天眼日報記者
李練風
嘉義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385) | | | |
2013-07-26 15:22
天眼日報記者 李練風 嘉義縣 報導

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去年解散,依法就任為清算人,因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雖未聲請宣告破產,但已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並經法院核准備查,是否可以提前註銷公司欠稅?

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包括欠繳稅款、罰鍰),清算人應即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未聲請宣告破產,縱經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解散清算仍為不合法,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終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清算人,公司解散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進行清算程序,稽徵機關亦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依法完成合法清算,切勿以為經法院准予清算終結備查,即屬清算完結,可據以申請註銷欠稅,倘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仍請儘速繳納,避免造成未稅行駛,而被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上傳時間:2013-07-26 15:2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練風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