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適用該項免稅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是指衛生機關、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衛生機關是指專供衛生使用,其車輛用途與單位職責相符之政府機關所設衛生、環保、清潔管理或消防單位,如使用之車輛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即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申請適用上項免稅應檢附(一)正、側面照片。(二)申請人如為公共團體,加附公共團體登記書。經審查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註明「特種車」字樣及特殊車種,並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符合規定始能適用免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義,可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電8226121轉242-246及玉里分處8882586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