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上期「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即將開徵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即將於9月1日起開始徵收,該局已於本(8)月初將本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繳款書陸續寄送本縣境內開採石灰石、大理石、白雲石、蛇紋石各礦之礦業權者。
該局並表示,「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每年分二期開徵,上期為1至6月,下期為7至12月,按礦石開採數量,每公噸10元計徵,繳款書並分別於當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送達納稅義務人。即將於下個月開徵之「102年上期」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是依經濟部礦務局及礦業權者通報之資料,再按業者礦石開採時間及數量適用每公噸5.2元或10元計課。礦業權者於本年元月份開採之礦石,因逢新、舊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之適用,會有不同之計徵標準;換言之,在本年1月1日至1月13日開採之礦石按每公噸5.2元計徵,1月14日起至6月30日開採之礦石則按每公噸10元計徵,繳款書分開填發。該局特別提醒礦業權者於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向指定公庫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