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其地價稅單申請分單釋疑
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規定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或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爰亦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另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以符合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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