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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批警函送4歲童太離譜
2009
07/22
16:50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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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16:50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苗栗頭份有位母親,日前帶著兩個小孩到超商買東西,其中4歲小男童拿走影印機上價值500元的儲值卡,業者先報警但事後不追究,不過警方還是把案件函送少年法院,法官看到案件覺得警方太離譜,直接裁定不付審理。

監視器畫面中,一位媽媽帶著女兒在櫃台結帳,4歲小男童自己在後方玩耍,可能因為好奇,拿走影印機上價值500元的卡片,沒想到店家立刻報警處理,事後超商業者不願追究,不過警方已將全案函送少年法院,當法官看到案件內容,被告居然是位4歲男童時,當場裁定不用開庭,所以不付審理。

庭長吳炳桂說,「因為7歲以下的小孩子來講,在法律上,他認為說,他對竊盜行為,他是沒有辦法作出一個判斷上的,一個辦法的意義,因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他是不能夠處罰的。」法律明文規定,7歲以下兒童犯法,只能輔導不能罰,他還看到男童筆錄上的簽名歪七扭八,連字都還寫不好,不忍心法辦,警察辦案實在太僵化。法官認為警方處理方式可議,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也傷害了孩子幼小的心靈。

頭份警分局表示,警方只負責偵查,沒有裁定權,但是把4歲男童移送法辦真的很離譜,頭份警分局也坦承疏失,未來將加強員警法治教育,避免類似烏龍情況再發生。

上傳時間:2009-07-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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