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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提供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3
08/30
14:49
天眼日報記者
李秀華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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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14:49
天眼日報記者 李秀華 宜蘭縣 報導

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提供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未申請者,請於出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上開規定,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不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局查核。

若仍有疑問,請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上傳時間:2013-08-3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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