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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免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用地機關或管理機關負繳稅義務---
2013
09/06
16:37
天眼日報記者
宋盛凱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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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6 16:37
天眼日報記者 宋盛凱 台東縣 報導
不符合免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用地機關或管理機關負繳稅義務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公有土地並非當然免繳地價稅,應視其所有權、使用情形及適用減免規定由管理機關造具清冊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有土地只要沒有出租收益及不是供事業用地使用,都可以適用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至於各縣、市、鄉、鎮所有之公有土地,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也可免徵地價稅;其餘沒有免稅規定適用之公有土地 ,例如:供外包營業之員工餐廳或商店、被私人占有、出租之土地等等,該局將按不符合免稅土地使用面積,向管理機關發單開徵,管理機關收到稅單時,如非土地實際使用人,可檢附資料申請由用地機關或占用人代繳地價稅。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服務專線231600分機26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9-06 16:3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宋盛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