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
該局指出,在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部分係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遷出戶籍,經稅務局清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大多主張戶籍係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出未設於該地,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主張應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只要戶籍一經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已未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特別注意。如有其他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