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放置貨品之網拍營業處所,仍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近年網路購物盛行,消費者利用網路購物之比例提升,因此不少民眾投入經營網路拍賣事業。而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該房屋及土地是否仍可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由於網路交易買賣雙方係透過拍賣網站提供之平台完成購物,住所實際並無營業行為,因此原則上,該房屋及土地仍可依原來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不過,如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囤積堆置與網拍有關之營業貨品,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面積課徵營業用房屋稅及比例分算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服務專線231600分機262洽詢。
上傳時間:2013-09-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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