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贈與、繼承或信託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申請始能適用優惠稅率
2013
09/17
10:14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1030) | | | |
2013-09-17 10:14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花蓮縣 報導

贈與、繼承或信託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申請始能適用優惠稅率

關於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包括:

(1) 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 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土地有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行為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102)年因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訊。

上傳時間:2013-09-17 10:1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古惠英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