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有虧損之
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二、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查核,並經
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具律師資格,其配偶B君具建築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且均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A律師事務所有所得,而B建築師事務所為虧損,則B之虧損可以抵減A之所得。相反的若其中一家事務所之所得不是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定的,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適用,即虧損餘額不能於次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