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按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該局表示:代徵人如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款,獎勵金則不得扣領。惟繳納期限截止日如適逢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營業日繳納,並仍可享受扣領獎勵金。
稅務局特別提醒娛樂業者,應如期繳納代徵之稅款,逾期繳納者,不但失去扣領獎勵金的機會,每逾2日還必須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若對娛樂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歡迎在上班時段撥打電話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