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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者如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款可享扣領獎勵金
2013
10/07
11:30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嘉義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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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7 11:30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嘉義縣 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按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該局表示:代徵人如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款,獎勵金則不得扣領。惟繳納期限截止日如適逢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營業日繳納,並仍可享受扣領獎勵金

稅務局特別提醒娛樂業者,應如期繳納代徵之稅款,逾期繳納者,不但失去扣領獎勵金的機會,每逾2日還必須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若對娛樂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歡迎在上班時段撥打電話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上傳時間:2013-10-07 11: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大慶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