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及稅法委員會主辦,中華民國憲法學會、中正大學財稅研究中心協辦,102年10月5日(週六)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萬年稅單及限制出境議題之憲法學術研討會」,多位國內財稅、法律、人權專家及學者,就國內實務經驗及國外學術研究提出探討,現任職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劉昌坪律師就萬年稅單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除了課稅處分所認定金額的財產權,稅務機關為稅捐保全而採取限制出境,更妨害了人民遷徙自由,其他更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保留原則等,並建言法官應該自為判決,不要再將稅單發回原處分機關重核,才能終結萬年稅單。
劉昌坪律師提到,萬年稅單就如同希臘神話裡,天神對薛西佛斯最大的懲罰,讓他把石頭推上山,每次快要到山頂,石頭就會滾下來,周而復始;當行政法院撤掉重核復查決定之後,又回到原處分機關繼續重核,是對人民行使憲法保障訴訟權最大的懲罰。
為何有重核復查機制?劉昌坪表示,當時稅法設計的出發點目的是:在訴願前讓當事人多一個救濟的管道,也讓行政機關能再一次自我審查,決定是否正確;然而實務上行政機關卻本末倒置利用重核復查機制,一次又一次的讓納稅人在永無止境的行政救濟程序中輪迴,成為萬年稅單的淵藪。
關於萬年稅單涉及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劉昌坪談到,如果行政救濟打到最後只是撤掉重核復查決定而不撤原處分,行政機關會再一次藉由重核復查決定做課稅處分,他提到通常行政訴訟整個走完至少二至三年,當事人除了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甚至要支出律師費,現在更要支付裁判費,簡直是對人民的一種凌遲。劉昌坪認為行政機關再做重核復查決定時,不能再以「發現是前訴訟中就已經存在的證據」為由來重核開單,這樣應該是要走行政訴訟法273條第13款規定去再審才對,不然再審的設計就被架空了。
萬年稅單也違反平等原則:一般的行政訴訟請求標的,如果當事人有道理,所有對當事人不利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劉昌坪質疑,為什麼唯獨稅務案件不撤銷原處分呢?人民要的是一次把問題解決,而不是把設定標的設定在復查重核決定,這是法院為了要保留核課期間,用這樣的方式讓原處分存在,而不受核課期間的限制,但這樣已嚴重涉及違反平等原則。
劉昌坪提到時效制度,是為了讓法律關係安定,從民法上的時效開始,或公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開始,都是一樣的概念,要以優先超過時效就不可以再行使權利。對於萬年稅單案件,如果行政機關犯了錯,沒有辦法讓行政法院支持他的見解,就不應該讓人民陪他們一再犯錯,一再走訴訟程序,對於人民的折磨是更大,因此他認為沒有理由說公法上金錢就沒有消滅時效的使用。
劉昌坪指出法官對稅案做自為判決是於法有據的:行政訴訟法第197條讓行政法院法官特別是涉及金錢的行政處分時,法官是自己可以做成決定。如果在配套的人力上有所不足,應該做適時補充,由法院直接作成自為判決的決定,就解決了萬年稅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