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BRT投標文字 應依規定審標今日媒體報載臺中市快捷巴士BRT招標,竟接受簡體字文件,且稱「工程會也未認定違法」乙節,工程會澄清與事實不符。
工程會表示,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CL03標機電系統工程」案,6月26日即有媒體報導廠商以簡體字文件投標,當時工程會即就該案招標公告已載明投標文字須為正體中文,函該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等規定辦理,包括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審標、不決標予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該府7月16日函復工程會:「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第51條之規定,經查本案皆無違反之情形,故維持原決標結果」。
工程會指出,對於廠商之投標文件,臺中市政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其審標結果如認為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