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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
2013
10/17
15:14
府會記者
羅夜認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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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5:14
府會記者 羅夜認 嘉義市 轉貼

「10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

一、目的

為提高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特別委託《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主辦『10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由學者、專家及消保官組成之評選委員會負責選拔作業,期藉由本活動鼓勵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之媒體從業人員,同時提升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與節目的品質,進而達到建立民眾消費行為中自我保護意識之提升。

二、獎勵對象及報名方式

(一)獎勵對象:

凡為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平面媒體(報社、雜誌社及通訊社等)、電子媒體(電視及廣播)之媒體從業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在民國101年10月1日民國102年9月30日發表、刊登之作品。

(二)報名方式:

1、由所屬媒體事業機構推薦,報名件數不限。

註:媒體單位所推薦之作品若得獎,本活動鼓勵媒體單位安排優勝作品於節目或版面中重播(刊)1次,並視情形請學者專家或消保官分析該作品或宣導消保觀念,以擴大社教功能,增進媒體的企業形象。

2、由媒體從業人員本人直接報名參賽,報名件數不限。

3、為擴大社會參與,本活動歡迎民間消保團體及地方政府消保官主動向主辦單位推薦優良作品,主辦單位將根據推薦名單通知被推薦之媒體並鼓勵其報名參賽,每單位推薦數量以6件為限

4、「平面媒體類-熱心報導獎」由行政院消保處、地方政府消保官推薦參加,推薦作品以刊出日期所屬地區為準。

上傳時間:2013-10-17 15:1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羅夜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