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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銀行辦理採購已有彈性機制
2013
10/21
23:19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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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23:19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台北市 報導
公營銀行辦理採購已有彈性機制

針對本(21)日媒體報導政府採購法層層限制、處處防弊,讓公營銀行無效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特別聲明,我國政府採購法係遵循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定,兼具興利防弊,只要公營銀行運用得當,仍然可以提升採購效率及經營績效。

報導中提及國營事業為了提高經營績效,將若干部門切割出去,因受限於採購法,母子公司都是國營事業,必須公開招標。工程會表示,只要不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2條為例,臺灣金控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已有排除採購法之情形。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採購法已提供提升採購效率之彈性機制,例如91年即修正採購法第22條明定公營事業辦理轉售性質之採購,如基於轉售對象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採不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此外,公營銀行亦可透過最有利標方式,依據廠商的技術、能力、品質、功能與價格等做整體考量,評選優秀得標廠商,而非採最低標方式只比較價格高低,以獲取較佳採購標的。

上傳時間:2013-10-2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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