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屋,無須報繳契稅及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屋,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及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依法無須辦理契稅及印花稅申報作業,可逕行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稅務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其意在肯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所為之法律保障及公平評價。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均得以主張行使該項權利。差別在於取得財產標的如係房屋時,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非屬上開課徵範圍,故無須辦理契稅申報。此外,持憑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亦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只有房屋是可免報繳契稅,而土地部分則仍應依規定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再行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二者規定不盡相同。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hltb.gov.tw】,或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由承辦人員為您作更詳盡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