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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應避免發生遲延付款情形
2013
10/29
23:47
天眼日報記者
羅業任
基隆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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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23:47
天眼日報記者 羅業任 基隆市 報導

公共工程應避免發生遲延付款情形

今日媒體報導101年政府工程標案延遲付款117億元,有待強化管考作為,工程會表示目前針對公共工程遲延付款已有處理機制。

工程會為協助解決部分公共工程遲延付款問題,於101年11月1日啟動廠商通報機制,並強化「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及統計功能,定期主動過濾驗收及付款進度異常案件,函送工程主管機關管控。截至102年10月29日止,協助得標廠商取得工程款18.07億元,已見成效。

涉及公款之支付時限及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已訂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並載明懲處規定;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載有付款時限,機關如有延遲付款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利息、減緩施工進度及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可向上級機關、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主計總處、工程會投訴。

工程會並已數次統計並發函提醒遲延付款件數及比率較高機關檢討改善,包括南投縣政府。工程會並訂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通知各機關避免發生遲延付款情形,包括專款專用,以免影響廠商權益。

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增加遲延付款資訊,係採納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9年10月間於「如何提升營造業生存環境暨產官學座談會」提出之建議辦理以利廠商投標前預為考量是否投標,避免得標後因機關遲延付款,衍生爭議。

上傳時間:2013-10-29 23:4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羅業任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