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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自用住宅用地,不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2013
11/01
10:15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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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10:15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贈與自用住宅用地,不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陳先生最近想將其土地贈與子女,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詢問若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是否可以適用一人一生一次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是故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然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該局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地方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11-0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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