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執行徵稅程序,可能對納稅人的人權造成侵害!台灣稅法上有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還立了行政程序法來防止行政濫權,然而還是被外界批判賦稅無人權,稅捐機關仍有無上的徵稅權利。
「在租稅程序中,侵害人權的機會卻是最高的!」稅捐機關在稽徵、核課、調查,乃在事後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過程中,他的權力有沒有界限可言呢?黃源浩長期研究法國稅法,當天以「租稅調查之憲法基礎與界限─以法國法為中心」為題,指出法國與我國同樣賦予行政機關非常強大的調查權,如詢問函、提出澄清、帳簿稽核調查、搜索扣押、發票核對,其中詢問函是沒有強制力的,搜索扣押必須是法院介入,且授權層級在一定位階以上的司法首長,如地方法院院長才有同意資格。也絕不會發生一張搜索票吃到飽甚麼都能搜索的情形。
黃源浩表示,租稅調查表面上法國和台灣類似,不同的是,法國雖沒有行政程序法,但「普遍承認納稅義務人在接受行政機關調查中所享有的各種程序性的基本權」,是「高度刑事訴訟程序化調查模式」的國家,行政機關在要求納稅義務人提出澄清、帳簿稽核等調查前,要先發出正式公文告知稽核時間,同時交給納稅義務人一本小冊子,叫「納稅人權利典章」,他們有義務清楚告知調查的原因、所依據的法條等,直到納稅人完全了解為止,納稅人不需提出與此不相關的資料,小冊子還包括當地律師、會計師公會所提供的各種語言24小時緊急救援服務電話,當納稅人不知如何處理時,可請律師、會計師到場協助,在這之前稽徵機關還不能碰納稅人的東西,此即所謂「令狀先行原則」,早在1980年法國早已這麼要求了。
第二是對當事人「防禦權的尊重」,類似我國大法官第491號解釋:正當程序基本要求,如立場公正的委員會、告知理由、當事人救濟途徑等,而法國更重視的是當納稅義務人在接受租稅調查時,有權請律師、會計師、稅務顧問,如當事人經濟能力不足國家可協助強制辯護,此時如果稅捐機關未告知或未讓當事人合法有效行使此項權利,或行使後未達當事人期待的效果,即可能構成防禦權的侵害,此即「武器平等」的要求。黃源浩舉法國1982年一個判例,當事人因未被事先告知且無請會計師到場即被調查,就算是調查出有欠稅事實,法院仍認為程序有瑕疵,判撤銷行政決定。
另外,黃源浩表示,法國認為稽徵機關不應在案件看起來不嚴重時(例如查得與申報差額未超過兩倍以上)就貿然發動調查程序,這是對比例原則的尊重,畢竟租稅調查不是刑事案件,它是要實現憲法賦予人民量能課稅的公平任務!
黃源浩的演講獲得熱烈迴響。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謝如蘭指出,台灣於2009年成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時,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有類似規範,但是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應該把法國好的東西放進去;如第11條之6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謝如蘭指出,假如稅捐人員以恐嚇方式取得與事實相符資料,不違反第11條之6規定而成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這是對納稅人不公平的,應有修法必要!
現場一位黃律師,她的個案中有遇到稅捐機關配合檢察官恐嚇、威脅當事人,且稅捐機關未加詳查、詢問,即援用檢察官不實筆錄加以課稅重罰的情形,中正大學財經法律中心主任黃俊杰教授表示,程序要正當,課稅也是一樣。黃源浩表示,現在臺灣稅捐稽徵跟訴訟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官無法做公正裁判,上了法庭是二個打一個(法官聯合國稅局打當事人),法院願意改變的話,台灣的法治才有進步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