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股利亦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
免稅銷售額申報
年底調整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國外股利是否應計入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依財政部賦稅署90年9月20日台稅二發字第0900456238號書函規定,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並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或第8條之2規定調整稅額。
臺南分局再次提醒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外股利收入,應於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