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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長期出國車輛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
2013
11/13
13: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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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13: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豐龍 嘉義市 報導

車主長期出國車輛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果長期不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也需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

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車輛辦理停駛後切勿繼續使用公共道路。

上傳時間:2013-11-13 13:2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豐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