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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查獲後補貼仍應處罰
2013
11/20
09:09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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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09:09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台東縣 報導
【承攬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查獲後補貼仍應處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等,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立據人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貼用稅票或繳納稅款經查獲,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裁處5倍至15倍罰鍰,罰則相當重。

臺東縣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動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逃漏稅處罰,如已由稽徵機關印花稅檢查或其他管道查得漏稅事實,不適用補稅免罰規定。

上傳時間:2013-11-20 09:0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顧宇宏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