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應退、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民眾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稅務局表示,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凡經行政救濟確定案件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可能被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民眾可選擇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電話089-231600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26969轉分機23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上傳時間:2013-11-20 09:1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筱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