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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合法標示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才有保障
2013
11/25
13:43
天眼日報記者
蔡惠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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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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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合法標示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才有保障

為了保護嬰幼童乘車安全,交通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之授權,訂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實施及宣導辦法」,參酌我國幼童之年齡或體重之成長曲線等,立法規範小客車附載年齡在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幼童時應將之安置於安全椅,至於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乘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以維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已訂定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檢驗規定,自91年6月1日起,進口及國內市場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須符合該標準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始得銷售。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關心嬰幼童乘車安全,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偕同經濟發展局就市售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之標示情形進行共同查核。

本次抽查本市境內包括玟玟、奶娃的店、卡多摩嬰童館、大遠百、中和環球百貨內婦嬰用品專櫃等7家業者,發現業者所販售之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皆符合CNS11497之檢驗規定並貼有商品檢驗標示,亦有附具中文說明書,但仍發現有數項商品未依商品標示法規定完整標示製造商資訊及製造日期等缺失,市府經濟發展局將函請製造(進口)商限期改善標示,待改善完成後再行販售。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依法得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鍰,為避免受罰且確保家中嬰幼童乘車安全,一定要使用汽車用兒童安全座椅,選購時務必注意該商品是否符合CNS11497檢驗規定並貼有商品檢驗標示、有無完整商品標示及中文說明書,並應依使用說明及警語妥善安裝於車上並扣妥安全帶,以確保兒童安全及消費權益。

上傳時間:2013-11-25 13:4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惠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