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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的納稅義務人
2013
11/25
14:53
府會記者
向美嵐
台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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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14:53
府會記者 向美嵐 台東縣 報導
公同共有土地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開徵,公同共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持分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公同共有土地如果沒有設定管理人,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臺東縣稅務局提醒您,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在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或由全體公同共有人申明切結各自之權利範圍,准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

如果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826969或撥打服務專線231600分機262、298洽詢。

上傳時間:2013-11-2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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