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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佳音!留職停薪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009
08/04
18: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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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18:47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為因應少子女化情形日益嚴重,以及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本(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6個月的平均投保俸(薪)給六成津貼,而津貼也由公教保險部按月直撥入帳。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部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澎湖縣府人事室指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2、子女滿3足歲以前。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而給付標準為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縣府人事室指出,請領時應檢具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再由服務機關學校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人事室又指出,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依條文意旨,並不排除被保險人得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被保險人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等情形,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縣府已函轉各機關學校請轉知所屬公教同仁瞭解。

上傳時間:2009-08-0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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