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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徵娛樂稅
2013
11/28
15:49
天眼日報記者
黃福生
嘉義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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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15:49
天眼日報記者 黃福生 嘉義縣 報導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因其具有娛樂性質,依娛樂稅法之規定,娛樂設施提供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提供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若有相關疑問,可撥05-3620909分機710或05-2260505分機2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3-11-2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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