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配偶,可選擇配偶贈與或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農業用地,如該農地作農業使用,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自行選擇申請配偶贈與或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配偶相互贈與農業用地時,如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可自行選擇適用配偶贈與或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以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選擇以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會通報農業單位列管,該土地於贈與後仍須依規定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則於再次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2~176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3-12-0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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