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國際人權日當天,多名稅災戶現身控訴賦稅無人權,學者表示台灣稅制還未解嚴,台灣稅制由稅捐單位自行立法、釋法與行政解釋,永遠都是稅官說得算,立委糾正也沒用!而日前在中興大學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主辦一場公法研討會,探討稅法上處罰問題。現場有八位行政法院法官及十多位行政人員,還有多位學者、律師、會計師,以及各界人士、學生熱烈參與,擠爆會議室,盛況空前,顯示賦稅人權問題廣受各界關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吳明鴻開幕致詞表示,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的案件中占四到五成,而在稅務行政訴訟中重要的領域就是處罰。研討會第一場由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以太極門的稅務冤案為例,主講「稅法上的推定、擬制與處罰」。
然而即使本案經過法院無罪判決確定,但是刑事冤案衍生的稅務冤案才是更大的問題,李惠宗從稅的部份提出他的看法。首先就「敬師禮」的性質與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來探求,本案敬師禮的性質為何?李惠宗表示,「給付目的」牽涉到契約行為的成立和法律的定性,如當事人之間表示是贈與的意思,稅務機關可否轉換其性質,不承認為贈與而擬制為學費?如同孔子的弟子自備束脩向孔子請益,是不是可以當作補習費看待?
李惠宗以法律權威
產生如此天差地別的認定是否涉及到「量」的問題?李惠宗舉寺廟捐贈為例:一個人捐贈是贈與,一百人捐贈是贈與,難道一萬人捐贈,性質就變了嗎?就算從「量的改變」而產生「質的改變」,必然「量」的當中還要有質的存在,李惠宗以酒精飲料為例子,酒醉駕車很危險,含有酒精的飲料喝多了會酒醉,喝燒酒雞也會酒醉;但是果汁或水,喝再多也不會酒醉,因為一點酒精的「質」都沒有,所以當初弟子給付敬師禮,本質上面一點學費的概念都沒有,怎麼可能會因為量多就變成學費呢?
接著李惠宗以敬師禮作為「學費」的本質來辨證。學費的本質為獲得一定資格、能力或勞務給付所支付,是一種對待給付的觀念,有對價性存在,但進入太極門練功者,須個別拜師,所給付之敬師禮,只是「人情事理」,數額自行斟酌,就此點而言,李惠宗認為似乎難以言具有價目表的客觀標準;再者,弟子並未因此而對掌門人取得任何「對待給付請求權」,很難認為此種金錢給付具有「補習班學費」的性質,如果本質上沒有學費的問題,行政機關將敬師禮擬制為學費的性質,已違反擬制上的法理。
何謂擬制?李惠宗表示,擬制是「就非典型的事實賦予典型法律效果的立法決定」,具有法律保留事項、必須符合常理、不得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不得以任何條件為標的四項特性。擬制有擬制的道理,羅馬法就規定:無法律,無擬制。敬師禮可否作為學費的擬制?李惠宗表示要看敬師禮與學費的性質有沒有達到95%到99%極為相近,如果只是推定,就擬制為學費,就會有違法的問題。倘若太極門案例被擬制為學費,李惠宗認為必須從第一筆到最後一筆都擬制為學費,李惠宗認為這是全有或全無的問題,不可能幾筆是學費,幾筆是贈與,在法理上很難認定。
李惠宗提出一個新見解,一個事實不可有兩次的擬制,否則會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為「重複擬制之禁止」。太極門敬師禮被擬制為學費,此為第一次擬制,再因為報稅補稅而加罰,此為第二次擬制,李惠宗形容此無異於一頭牛被剝兩層皮。
最後,李惠宗用易經上的一段話,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來做結語,意思是說言行的重要。李惠宗說,在現代,對於看慣官場不怎麼理想的一般公務人員而言,很難想像有一個言行散發人性光輝的人,值得信賴,讓弟子願意追隨並贈與敬師禮來學習其言行,可是國稅局卻說這不是贈與,要用學費來看待,這合理嗎?李惠宗表示,從法律觀點來看,稅法和刑法不可做擴張解釋,遺憾的是,我國稅法常做擴張解釋,李惠宗語重心長呼籲,在民主國家應慎重再慎重。
圖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從法律觀點來看,稅法和刑法不可做擴張解釋,遺憾的是,我國稅法常做擴張解釋,他語重心長呼籲,在民主國家應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