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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剩餘持股,應減除投資損失金額計算每股成本。
2013
12/25
14:51
天眼日報記者
黃麥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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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14:51
天眼日報記者 黃麥 台南市 報導
個人出售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剩餘持股,應減除投資損失金額計算每股成本。

若所投資公司於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應如何計算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個人之投資損失已實現,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惟現行規定,個人投資損失非屬證券交易損失,尚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亦不能抵減證券交易所得,嗣後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上開投資損失後的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每股30元購得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0股,取得成本共計300,000元,後A公司決議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為40%,故甲君投資損失為120,000元(300,000元×40%),剩餘持股為6,000股,毎股投資成本仍為30元【(300,000元-120,000元)÷6,000股】,嗣後甲君以每股50元轉讓2,000股,並支付證券交易稅300元,則甲君出售A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為39,700元【(50元-30元)×2,000股-300元】。

該分局提醒投資大眾,被投資公司倘有減資彌補虧損,應確實重新計算投資成本,勿因一時疏忽,虛增每股成本,而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

上傳時間:2013-12-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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